(1997年5月28日升学字第2089号订)
(2005年6月10日升学字第2057号修订)
为贯彻“整洁”精神,使张贴物品规范化,特拟此规定:
一、为便于学生及各个社团、组织张贴海报、宣传专栏等,学院特设宣传栏和公布栏,各种张贴物品只能在规定的宣传栏和公布栏内张贴,宣传栏、公布栏以外的地点禁止张贴物品。
二、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各班需要发布张贴的文稿,须经各系审核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审核单位印章,方能张贴。
三、学生社团发布之张贴物品须经学务处课外活动科或辅导教师审核加盖印章后方能张贴。
四、个人需要张贴之寻物、招领启事等,内容健康简洁,可在指定公布栏处张贴。
五、未经核准之张贴物品,一经发现,依照《学生奖惩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七、未经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任何学生组织,不得张贴海报等宣传品,违者从重论处。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