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2日升筹辅字第4004号订)
(1997年5月28日升学字第2090号修订)
(2005年6月10日升学字第2057号修订)
一、学生出入校门必须佩带校徽或出示学生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
二、本院学生平时不准外出,如因事需出校门,须凭辅导员开具的出门证并按时返校;若晚归,须在保卫科传达室登记本上填写返校时间、原因,由辅导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分。
三、携带物品外出,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凭宿舍管理员或辅导员证明放行。
四、珍惜时间,培养好学精神。上课时间和自习课时间(上午8∶10-12∶00,下午冬季2∶10—4∶00/夏季2∶40—4∶30,晚上19∶00—21∶30)不准在校园闲逛;节假日放假前一天下午第二节课后方能离校;周日应按时返校,晚19∶00开始自习。
五、自行车一律按指定地点存放,校园内不得飙车。
六、讲文明,衣履整洁,不穿背心、拖鞋,举止端庄,不许勾肩搭背,划拳行令。
七、讲礼貌,尊重他人,仪态谦和,相见问好,不准在校园内打闹。
八、讲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和随地吐痰,不准吸烟。
九、除公布栏等指定地点外,严禁在建筑物内外贴标语、布告、通知、启事等;校园内严禁张贴大小字报,禁止乱涂乱画或用脚蹬墙。
十、爱护花草树木,禁止折枝、摘花、踩踏草坪。
十一、不准在湖边倒污水、脏物、树叶等,严禁到湖内洗澡、游泳。
十二、除乒乓球外,严禁在建筑物附近及路上打球或进行其它体育活动。
十三、违犯以上规定者,依照《学生奖惩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