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18日升辅字第4015号)
(1997年5月28日升学字第2090号修订)
(2005年6月10日升学字第2057号修订)
一、本院学生考勤暨请假,均依本办法办理。
二、本院学生自每周日晚自习开始至周五下午课外活动开始时间止,每日实施考勤,节假日另有规定者依规定处理。
三、学生考勤由副班长执行。副班长每日将本班学生缺席状况登记在《班级课堂点名单》内,并有任课教师核查签字后,于当天下午交本班辅导员查验登记,以便辅导员掌握本班学生缺勤状况。
四、学生旷缺行为分迟到、旷课、病假、事假、早退等几种类型,辅导员依据《班级课堂点名单》登记的事实,将学生缺席行为进行区分后,填记在《班周缺席统计表》内,每周以系为单位向学务处生活辅导科汇交统计结果。
五、本院学生因故缺勤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学生请假证》,以作为出入校门或接受检查之依据。
六、学生平时因事需出校门,须填写《学生外出证明单》。《学生外出证明单》必须由辅导员开具,并注明出门日期、时间、加盖印章。学生持《学生外出证明单》出门一律在每日下午课外活动时间,并于当日晚自习前返校,其它时间不得使用《学生外出证明单》出入校门。按规定时间持《学生外出证明单》出门者不计入缺席节次。
七、学生请假及证明规定:
1.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2.事假:须有家长或监护人或其它有力证明。
3.病假:三日内持校医证明,超过三日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公假: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证明。
八、学生请假手续及准假权责规定:
1.学生各种请假都必须携带有关证明和请假证到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满亦应到辅导员处销假,否则以旷课论。
2.准假权责:一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日以内由系主任核准;一周以内由学务长核准;一周以上加会教务处、由院长核准;逢考试期间请假,应于考试前会教务处核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学期注册期间请假,经教务处注册科核准后可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3.毕业生因联系就业单位或参加招聘会之请假,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另作具体要求。
九、学生请假的几项规定:
1.请假证件如有伪造者,依本院学生奖惩办法“伪造文书、证件”论处。
2.请假人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
3.请假未经批准,即不参加上课、集会等活动者,以未请假论。先行离校回家,而后由家长来函来电请假者,不论事、病,一律不予准假。
4.开学或节假日应返校时,若遇不可预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准予电话请假。
5.准假后,如不能如期销假,应先出具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应于假满回校后之当日亲自到辅导员处补填请假证,以备查考。
6.请假且晚上不在学校住宿者,本人需持请假卡在宿管员处登记。
7.在准假期限内,如提前返校,应即持核准请假证,找辅导员提前销假,否则以缺席论。
8.全校大型集会或节日前需请假者,除按正常手续办理外,需经学务处生活辅导科核准。
9.星期五及次周一,不得合并请假;固定纪念日或寒暑假之前后日,非因公及重病,不得请假。
十、学生缺席处理规定:
1.事假每十节扣操行成绩一分;病假每三十节扣操行成绩一分;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所修各科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论因事、因病应予休学。
2.旷课一节,减学期操行成绩一分;校内集会旷会一次,减操行成绩二分;校外集会旷会一次减操行成绩三分;迟到、早退、旷操两次减操行成绩一分。
3.未准假外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加倍惩处。
4.全学期无任何旷缺行为者加操行成绩三分。
十一、学生缺席情形由辅导员期末填写在《成绩报告单》上,通知家长并记录在《生活辅导薄》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 请假卡使用说明
1、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三种,直系亲属之丧假视为公假(丧假限直系亲属之丧葬,须有家长或监护人证明,请假时限为一周)。
2、辅导员应在新生报到后按名单填写请假卡,学生请假到辅导员处填写请假卡,经核准登记后,方为有效,假满到辅导员处销假,否则以旷课论。请假卡保存至辅导员处。
3、请假者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或书面请假。
4、请假未经批准,即不参加上课、集会或擅自外宿者,概以未行请假论。先行离校回家,而后,由家长来函请假者,不论事、病一律不予准假。
5、准假后,如不能如期销假者,应先出具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应于假满回校之当日亲至学务处生活辅导科查询有无核准,并须补填请假单,以备查考之依据。
6、在准假期内,如提前返校,应即持核准假单,向辅导员提前销假,否则以缺席论。
7、所有请假,如事、公假、考试假等均须事前办理,非因患重病,不得补假。
8、星期五及次周之星期一,不得合并请假。
9、固定纪念日或寒暑假之前后日,非因公及重病,不得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