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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作者: 黄露   信息来源:学务处    发布时间: 2010-04-06 责任编辑:

(2005年6月10日升学字2057号制订)

(2005年8月28日升学字2112号修订)

(2006年8月27日升学字第208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院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项目及方式

第五条 学生奖励的项目分为:

(一)个人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全勤奖、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二)奖学金奖励: 成绩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考取研究生奖学金、考取程序员奖学金、考取注册会计师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等;

(三)集体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奖、大学生文明宿舍奖等;

(四)个人行为操行奖励:嘉奖、小功、大功、特别奖。

第六条 学生奖励项目的表彰和奖励方式分为:

(一)荣誉奖励: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及集体,学院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奖状、奖章、奖杯、锦旗),并视其情况,颁发奖品或者奖金。

(二)奖学金奖励:学院给予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行为操行奖励:所获得之奖励,给予相应的操行加分。积累够相应加分,可申请撤销(记过以下)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之前所受之处分(凡因盗窃、赌博、行为不检、打人致伤、考试作弊等重大过错而开除学籍之处分除外)。

第三章 学生奖励的条件及办法

第七条 学生能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且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者,学院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先进班集体奖,是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综合荣誉表彰和奖励。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奖、毕业生全勤奖、大学生文明宿舍奖,是学院对在社会实践、勤奋好学、文明整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单项荣誉表彰和奖励。成绩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考取研究生奖学金、考取程序员奖学金、注册会计师奖学金、学生入学奖学金、是学院对在学业成绩、考研考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的单项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行为操行奖励办法:嘉奖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1分;记小功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3分;记大功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7分;特别奖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1 9分。

第十条 行为操行奖励条件:

(一)学生表现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应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1、礼节周到,仪容衣履经常保持整洁,堪为同学之模范者;

2、经常保持寝室整洁者;

3、积极认真参加课外活动者;

4、品行端正,节约朴实者;

5、拾金、拾物不昧,有相当价值者;

6、热心公务,服务努力,有优良成绩者;

7、爱护公物有显著事实者;

8、参加校内各种正式比赛获得亚军者;

9、劝勉同学向善,有具体事实者;

10、改过向善,确有事实可考者;

11、主办或参加社团活动成绩优异者;

12、上下车扶老携幼或乘车让座给老弱妇孺,经当事人通报到校者;

13、其他应予以通报表扬或嘉奖者。

(二)学生表现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小功:

1、履行公务成绩特优者;

2、保护公物使团体利益不受损害者;

3、参加校内各种正式比赛获得冠军,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比赛获得名次者;

4、担任学生干部和社团负责人,能负责尽职,成绩优异者;

5、敬老爱幼恤残,成绩显著者;

6、全学期内务检查成绩优良或遵守纪律堪称模范者;

7、拾金、拾物不昧,价值较大者;

8、在校外学习或服务,表现优异、光大校誉者;

9、参加校外集训,当选模范者;

10、检举重大弊害经查属实者;

11、课外研究成绩优异,足为他生示范者;

12、做好事突出,有事实证明者;

13、有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情形者。

(三)学生表现有合于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应予记大功或特别奖:

1、爱护学校,有突出表现,足以促进学校发展者;

2、冒险承难见义勇为、舍已为人,堪为他人模范者;

3、揭发重大不法活动,经查明属实者;

4、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名次以上者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冠军者;

5、拾金、拾物不昧价值特大者;

6、有特别优良行为,堪为全校学生模范者;

7、有所创造发明,有益于国家、社会和学校者;

8、参加课外活动和校外服务成绩特优者;

9、有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程序及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对全院统一要求评选的学生奖励项目,首先由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允许学生个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并签署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对个人行为操行奖励,由辅导员根据学生行为事实上报,小功以下由学务处审批;大功及特别奖由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 学务处负责优秀毕业生奖、毕业生全勤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奖的评选及学生个人行为操行奖励的审核评定;

(二)教务处负责新生入学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成绩优秀奖学金、考取研究生奖学金、考取注册会计师奖学金、考取程序员奖学金的评选;

(三)院团委负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奖;

(四)学务处、院团委负责大学生文明宿舍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对学生获得的院级及以上奖励材料,由学务处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因同一种事由不能同时获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有其他突出先进行为,本办法未列入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院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原《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奖惩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授权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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