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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作者: 黄露   信息来源:学务处    发布时间: 2010-04-06 责任编辑:

(2005年6月10日升学字2057号制订)

(2005年8月28日升学字2112号修订)

(2006年8月27日升学字第2081号修订)

(2008年7月7日升学字第243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院党委或者团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 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 违反学院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第四条 学院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根据所受处分等级,扣除相应的操行分数,具体为:警 告扣1分;严重警告扣3分;记 过扣7分;留校察看扣15分;

第七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 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 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 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 屡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院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行为并获个人行为操行奖励,所得之操行加分与留校察看之操行扣分相等的,可提前解除;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留察期进行相应缩短。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 策划打架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 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 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 勾结院外人员殴打院内人员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查禁书刊、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 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 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故意损坏学院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缺席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缺席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学生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包、笔记、教材、通迅工具等带入座位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悔改者;

4.在桌面等处抄写有关公式或有关考试内容者。

(二)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夹带,即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课桌等处者;

2.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者。

(三)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3.盗取试卷或试题者;

4.考试作弊2次及以上者。对于违纪和考试作弊者,各系要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学务处审核,按有关程序发文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学生组织、参与和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的;在餐厅就餐完毕不将餐具端到指定地点,经劝阻无效的;翻越围墙、窗户等不宜攀越之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在公共场所抽烟、喝酒的;从宿舍和教室等房屋窗户往下抛扔杂物倒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 其它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可以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未经学院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 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学院禁用电器或其它易燃物,在宿舍或楼道内焚烧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规劝仍不改者或导致学生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 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寝室内务脏乱,经书面通告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抽烟、喝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 在宿舍接待亲友者,在宿舍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 未办住宿手续,而擅自进住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 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 向学院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 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弄虚作假的;

(三) 向学院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未书面告知所在系、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学务处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影响或者干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 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

(三) 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等信息的;

(四) 对学院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 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

(七) 伪造、涂改、转借学生证、院徽等证明或者证件行为的;

(八) 在实习期间,违犯学院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九) 在学院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十) 侮辱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 违反学院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相关的有效证据: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当事人的陈述;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 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意见,最后报学院研究决定。其中,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准报郑州大学备案;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后,报郑州大学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给予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务处负责执行,其中给予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执行;有关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保卫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系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系应当填写“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学院有关部门。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填写“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被告知或者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系作出陈述和申辩,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系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共同研究并作出结论。“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笔录材料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 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印发(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郑州大学院长办公室印发),视具体情况决定公布范围;学生所在系负责将“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一并送交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 以及送达或者公告情况的有关笔录材料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可以在申诉期内向学院(校)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学院(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者公告学院(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院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学生,可根据《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违纪受惩学生改错销过实施办法》申请销过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处分呈报表、留校察看考察表、申诉复查结论分别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文件)管理,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院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曾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销过的,其受到处分决定的材料可以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材料不得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但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所获个人行为操行奖励申请销过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实施细则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原《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奖惩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它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办公室负责授权解释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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