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12日升辅字第4013号订)
(1997年5月28日升学升字第2090号修订)
(2005年6月10日升学升字2057号修订)
一、本院学生操行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八十分为基本分,再加减辅导员、辅导各项活动的老师、任课老师之评分及奖惩勤缺加减分,核计实得总分,以一百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
二、本院学生操行成绩分为五等:
优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至八十九分;
乙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丙等,六十至六十九分;
丁等,五十九分以下。
评分结果超过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计,并酌予一定的荣誉奖励。
三、学生操行成绩由辅导员评分,全院教职员,对学生操行成绩之优劣,可列举事实交各班辅导员,供评分之参考。担任系、院级学生干部或社团干部,辅导员在评定其操行成绩时,应征求系团总支、学务处、院团委有关老师及社团之辅导教师的意见,以求评分的客观与公正。
四、评定学生操行成绩,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为参考:政治思想、学习勤惰、品德行为、生活习惯、课外活动。学生平时表现之优劣事迹,辅导员要随时记录,以便作为期末评定的依据。对于成绩特别突出者,依据《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奖惩办法》签报奖励。
五、学生平时之奖惩事实,除按照奖惩办法之规定处理外,同时在学期末计算操行成绩时增减其分数。方法如下:
记大功一次加7分;
记过一次减7分;
记小功一次加3分;
严重警告一次减3分;
嘉奖一次加1分;
警告一次减1分;
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其学期操行成绩以六十分计;
特别奖学期操行成绩加十九分。
六、学生平时之勤缺事实,除按照奖惩办法之规定处理外,同时在学期末计算操行成绩时增减其分数。规定如下:
全学期无任何旷缺行为者加3分;
晨练缺席两次或迟到、早退两次者减1分;
校内集会旷会一次减2分;
校外集会旷会一次减3分;
旷课一节或请事假十节减1分;
因重病连续请假不予减分,但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全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无论因事、因病,应令休学。
七、学生平时之作业情况规定:两次不交作业者减操行成绩1分。
八、学生平时上课、值日、服务和课外活动等,根据表现签报奖惩或加减操行分,规定如下:
A、凡因宿舍内务不整,每周集体总扣分超过四十分者,该室成员每人减操行成绩1分;
B、个人扣分超过6分者,减本人操行成绩1分;
C、凡连续四周内务检查无扣分者,该室成员每人加操行成绩1分;
D、上课表现、课堂秩序由任课教师报辅导员或系主任后,由辅导员签报;
E、值日、服务和课外活动等由辅导员依据事实申请奖惩或加减操行分。
九、在未撤除其处分之前,受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学期操行成绩不得列入优等;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学期操行成绩不得列入甲等;受记过处分者,学期操行成绩不得列入乙等;留校察看者,学期操行成绩列入丙等(以六十分计)。
十、学期期终前两周,由辅导员根据平时掌握学生表现优劣状况,结合其他任课教师、辅导教师、学务处和院团委有关教师意见,对学生操行成绩按以下公式进行初评:基本分+奖惩加减分+勤缺加减分+政治思想、学习态度、品德行为、生活习惯、课外活动等表现加减分+辅导员加减分=实得分数。
十一、辅导员每学期对学生操行成绩加减分以5分为限,即最高可加5分,最低可减5分。
十二、学生操行成绩,经评定为优等或丁等者,评分人均应写出具体事实。
十三、毕业生操行成绩为各学期成绩之和平均后实得之分数。
十四、学生操行成绩是考核学生品德行为的重要依据,为学生评先创优、推荐就业、奖助学生评定等提供参考。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