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2日升学字2160号制订)
(1999年4月7日升学字2036号修订)
(2001年6月6日升学字2037号修订)
(2006年8月27日升学字第2081号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本院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向社会输送高质量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严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2、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服从领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3、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4、各学年平均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各学期不低于80分),未曾受过任何处分;
5、学习态度端正,富有进取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种学习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取得优良成绩。各学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名次均在班级前25%以内;
6、体育成绩优良,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无旷课现象;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宿舍内务整洁;
7、专科生和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曾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中的一项;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中的二项才有资格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评选优秀毕业生应从实际出发,坚持标准,不降格以求。各系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比例,省级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3%以内,校级应控制在5%以内。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
1、各系、部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充分发挥民主,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质量。
2、各系辅导员根据条件推荐侯选人名单,并在征求班委、团支部等学生干部的意见后,交全班同学评议,推出初选名单,在系内公布。系里初审后,由辅导员填写“审批表”加盖系章,报学务处审核后呈院领导。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批准,省级优秀毕业生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
3、优秀毕业生需附交有关材料、证书复印件、成绩单等,批准后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四、优秀毕业生的奖励方法获得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分别由教育厅、学校颁发证书,学校颁发奖品。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